用工单位负责安排落实。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 明确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这表明享受年休假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即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享受年休假。被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少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当协商安排补足被派遣职工年休假天数。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三)依法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结论:劳务派遣员工的带薪年休假,主要应由实际用工的单位负责安排和落实。劳务派遣单位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下承担补充责任。
建议:
总结:劳务派遣员工的带薪年休假是法定权利,其落实责任主要由用工单位承担。派遣单位在特定情况下负有补充责任。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或限制员工的此项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