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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平台清仓专区标注“不支持七天无理由”,这种做法是否合规?

2026-02-17 16:58:02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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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做法,需要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是否合规。其合规性取决于商品的性质和平台的告知方式是否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核心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消费者定作的; 鲜活易腐的; 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商品,应当在消费者购买时确认同意。

关键点分析:

“清仓商品”本身不是法定例外类型: “清仓”是一种销售状态或促销方式,并非《消法》第二十五条明确列举的四种例外商品类型(定做、鲜活易腐、数字化商品、报刊)。因此,仅以“清仓”为由拒绝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缺乏直接的法律依据,通常是不合规的。

“商品性质”是关键: 法律允许“其他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商品”可以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但这里的关键是商品本身的物理或功能特性,而非销售状态。

平台的告知义务: 即使对于因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商品,平台也必须履行充分的告知义务。仅仅在专区标注“清仓商品不支持七天无理由”是笼统且不够的。必须落实到具体商品,并在该商品的购买页面,就该商品为何不宜退货(即其具体性质)进行显著、清晰的说明,确保消费者在购买决策前能明确知晓。

总结:

建议:

作为消费者,如果在清仓区购买商品,应仔细阅读商品详情页关于退换货政策的说明。如果遇到平台笼统拒绝清仓商品无理由退货,且商品本身性质并非不宜退货,可以向平台客服据理力争,或向消费者协会、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平台也应规范操作,根据商品的具体性质而非销售状态来确定是否适用无理由退货政策,并做好充分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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